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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原告
詹陳月
原告
詹秀美
原告
詹水發
原告
詹水森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住宜蘭市○○街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義及共同被告(即被告陳忠義之僱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至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本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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