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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周啟文
被告
友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有慶
訴訟代理人
林聖超

      莊邑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8日寄存在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於110年11月1日領取上開裁定,並有警察機關提供之登記簿影本1份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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