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 原告
- 詹陳月
- 原告
- 詹秀美
- 原告
- 詹水發
- 原告
- 詹水森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義正 住宜蘭市○○街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義及共同被告(即被告陳忠義之僱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至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在案(本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