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