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游嘉祿
- 被告
- 筌揚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智翔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荃揚國際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筌揚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