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筌揚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 告 筌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智翔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荃揚國際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筌揚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