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陳怡親
- 上訴人李品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李品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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