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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李連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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