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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林偉誠
被告
黃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根據原告起訴內容可以知悉,原告本件之主張係「借款返還請求權」,佐以原告「起訴時」,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即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給付金錢之事件(應包含請求借款),應向要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債務履行地係在彰化縣,故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節錄: ...因踐約而提起之訴,乃債權者據契約之本旨,求履行債務之訴也...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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