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81號
- 原告
- 林偉誠
- 被告
- 黃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根據原告起訴內容可以知悉,原告本件之主張係「借款返還請求權」,佐以原告「起訴時」,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即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給付金錢之事件(應包含請求借款),應向要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債務履行地係在彰化縣,故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節錄: ...因踐約而提起之訴,乃債權者據契約之本旨,求履行債務之訴也...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