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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全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 原告
    何函璋
  • 被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何函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前於民國112年2月2日與 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立AI智能販賣機加盟合約書(下稱系爭合 約),約定將冰棒機台(下稱系爭機台)進駐楊梅休息站,嗣 雙方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持續追蹤該冰棒機台之實際營運狀況與相關收益情形,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大相逕庭,系爭機台頻繁故障且維修作業遲滯,致營運狀況無法穩定,營收亦遠低於債權人依債務人所揭示資訊所作之預估,尤有進者,債務人公司提供之商品成本試算表,竟未納入系統月費、場地租金等關鍵經營成本,使所示獲利數據與實際經營情形嚴重失真,形同刻意美化數據,藉以誤導債權人作出加盟決定,客觀上已對債權人構成重大誤信與實質誤導。嗣於113 年10月30日,債務人主動傳送系爭終止協議予債權人,依系爭終止協議第2條約定,債務人應分期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360,000元,聲請人亦於同年月31日明確回覆同意該協議內容,債務人復於同年12月2日進一步表示,將完成該協 議之用印程序,足見雙方就終止契約已達成合意並成立。詎債務人於114年1月間單方面撤回協議並拒絕付款,稱改以其他方案取代原協議,甚而於3月說明會中表示不願履行對其 他加盟主之還款協議,顯然並無誠信履約意圖。綜觀債務人目前於各設點場域之實際經營情形,已明顯缺乏履約進展,並出現資產流失與債務規避之具體跡象,顯見債務人對各設點場域管理鬆散、幾近放任,早已喪失作為特許加盟事業應具備之基本商業城信,債務人刻意拖延調解程序,形同藉機爭取時間以處分資產,顯有迴避將來強制執行之不當意圖。再者,債務人於臺中據點之廠房,目前已無任何實質營運跡象,經以GOOGLE街景照片查證,場內空無一物,並無生產設施,其原營業登記地址現已由他公司登記為分公司,該新登記公司之營業項目與債務人營業項目高度相似,又債務人高雄分公司亦已正式辦理停止營業登記,近日更有多位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之加盟主表示,債務人以頻遭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履行還款承諾,在在充分顯示債務人可能正有計畫地將資產移轉至第三人或另設公司名下,實恐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債權人已依債務人之資產及信用等情形綜合判斷,並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證據,就假扣押之原因應有相當程度之釋明,縱認未達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債權人亦非毫無釋明,為保全強制執行,債權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之請求,依其所提出之起訴狀影本、裁判書查詢債務人之查詢結果、債務人於114年3月間召開說明會之相關照片及截圖暨文件、於114年4月11日及114年5月16日債權人前往臺北市立天文館查看債務人機台現場照片暨影片、債務人於其餘場域(亞東醫院、動物園及高雄科博館)機台現場照片暨影片、債務人於臺中廠房之GOOGLE街景照片、疑似為收購債務人機台廠商之對話紀錄截圖暨影片、113年11月11日所查詢債務人暨其分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結果、美商渴望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截圖及債務人於114年6月1日傳送予各加盟主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等件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併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准許債務人得供同額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註: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供擔保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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