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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告
坤聖風車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67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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