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7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朱志昇
- 被告
- 坤聖風車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文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67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