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707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宗
- 被告
- 百閎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阮 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42元,及其中新臺幣39,515元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