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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六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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