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調字第二五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九十年度板簡調字第二五一號
- 聲請人
- 甲○○○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憲金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丙○○即翁明
- 相對人
- 丙○○即翁明
- 相對人
- 乙○○即翁明
- 相對人
- 丁○○即翁明
- 相對人
- 戊○○即翁明
- 相對人
- 庚○○即翁明
- 相對人
- 己○○即翁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 地方法院 簡易庭
八十 年簡字第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 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及聲請調閱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㈡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 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及聲請調閱 _卷。
丙、本院依職權向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 年偵字第 號案件刑事偵審卷(或刑事歷審卷)。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因本於(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之判決。上訴人則以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 。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依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即其主張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第 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