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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調字第二五一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九十年度板簡調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
甲○○○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憲金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丙○○即翁明
相對人
丙○○即翁明
相對人
乙○○即翁明
相對人
丁○○即翁明
相對人
戊○○即翁明
相對人
庚○○即翁明
相對人
己○○即翁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  地方法院  簡易庭

八十 年簡字第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 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及聲請調閱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 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及聲請調閱 _卷。

丙、本院依職權向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    年偵字第     號案件刑事偵審卷(或刑事歷審卷)。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因本於(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之判決。上訴人則以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 。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依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即其主張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第 庭

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調字第二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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