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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九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高奕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九三號

原告
甲○○即新鴻樂
送達代收人
許文祥
被告
乙○○
原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高奕驤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九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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