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一一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明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二三一巷十九之二號五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其票據付款地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地址為台北市○○路○段二九六號),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