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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44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446號

上訴人
乙○○

            樓之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一審判決得提起上訴者,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44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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