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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三О號

聲請廻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游婷麟朱耀平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三О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北縣中和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芳煙

右聲請人與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間聲請廻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係以原告與承審法官有訴訟(本庭九十四年度板小調字第五七二號),因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經核聲請人既未指明有何具體事實,核係其主觀之推測,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揆之首開說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游婷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三О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廻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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