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4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乙○○
樓之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一審判決得提起上訴者,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