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 (見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訴狀僅云再審被告涉嫌以不當委任取得及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所設計之貸款申請書,對再審原告訴請本件款項,嚴重損害再審原告之權益,除主張契約無效、撤銷契約外,並向再審被告要求立即恢復再審原告之聯徵及信用記錄云云。並未表明任何上開法定再審原因,揆之前項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