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支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該訴訟程序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時,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 (參照89年度台聲字第527號判決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三重簡易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敗訴之後,就同事實再提起本件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前訴訟及本件第一審訴訟程序均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卻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自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