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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乙○○、陳聯一

  • 當事人
    臻華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原   告 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聯一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陳聯一,此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6日存保清理字第0960000097號函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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