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臻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工作輸送帶肆條,遭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鈞院95年度執全字第6854號),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云云,固屬實在。
三、經查:前揭執行係假扣押執行,為保全執行程序,並無遭變賣、拍賣之虞,僅在遭其他債權人為終局執行時,始有為停止執行之必要。因認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