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78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0789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新板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07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新板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陳公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7日與原告訂立專案借款契約,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期間自93年12月28日起至96年12月28日止,並約定自93年12月28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依年息8%計算,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尚應依上開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應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新板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自96年 5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3634元及自96年 5月28日起算之利息暨自96年 6月29日起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暨約定書影本、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正本各一份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被告新板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部分)及連帶保證(被告甲○○、丙○○部分)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