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 原告
- 臻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聯一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聯一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陳聯一,此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6日存保清理字第0960000097號函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