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原 告 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聯一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陳聯一,此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6日存保清理字第0960000097號函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