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原 告 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聯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