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29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4294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小組召集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正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429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正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8月30日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8月31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約定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按年金法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等於96年 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書第3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對於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被告等尚結欠本金370896元迄未清償,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專案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還款繳息查詢單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