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工作輸送帶肆條,遭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鈞院95年度執全字第6854號),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云云,固屬 實在。 三、經查:前揭執行係假扣押執行,為保全執行程序,並無遭變賣、拍賣之虞,僅在遭其他債權人為終局執行時,始有為停止執行之必要。因認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