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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工作輸送帶肆條,遭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鈞院95年度執全字第6854號),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96年度板簡字第366號)云云,固屬實在。

三、經查:前揭執行係假扣押執行,為保全執行程序,並無遭變賣、拍賣之虞,僅在遭其他債權人為終局執行時,始有為停止執行之必要。因認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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