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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仟零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4紙,並交該支票由原告收執,詎料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未獲付款,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與原告之借貸往來除屬私人間周轉外,一切利息支付均高於銀行百分之20放款利率甚多,例如90年7月2日借周轉100萬,至還清款為229.75萬。

(二)提示共計14張支票款實已均付完,原告在另案為被告陳述中提出94年5月5日及94年5月20日之二次往來款係借調工程款,被告以其絕對說謊意由提出此二次款為原告投資座落台東市○○段1729,1741等土地新建工程用。

(三)原告在另案為被告陳述中稱94年6月10日補簽合夥投資契約書共收900萬工程款絕對說謊,含94年6月10日補簽合夥投資契約書當天被告實收原告之300萬共合計總收600萬,多出300萬及含蓋在其所提示票號EY0000000,金額900萬元(96年12月31日兌)之支票內,故實質上就該支票款被告以已還300萬而非900萬金額;另就本投資款,實際上被告已於95年9月22日以支票在台東土銀提出現金300萬於次日交付原告,原告亦簽收據在案,惟因信任長期友誼,當時並未抽回更換票。

(四)原告在另案為被告辯稱94年6月10日補簽合夥投資契約書得於95年3月31日前本金一次退還予被告;實際狀況是因最後一戶才於96年1月30日簽定買賣契約且本案無利潤,故原告同意分期收回投資款故被告自95年3月31日後均以每月13.5萬攤還款,至今除原告所提示編號4、9、12無兌現外共已攤還13.5×16(月)=216萬;奈因原告之貪婪及欺騙致被告之建築事業一夕垮台,導致後續無法兌現支票款項。

(五)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餘萬無力償還絕係說謊,上述2000餘萬共14張支票除為利上加利之票面金額外,實際均已還清,如被告未還款,為何原告會在96年12月4日當天同時提出票據而不是逐張逐日提示?尤其是96年8月8日被告跳票是其故意提示三張故意讓被告成拒絕往來戶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4紙為證,被告對系爭支票上發票人簽章欄內印文之真正亦均不爭執,惟辯稱:伊已清償票款完畢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被告所提兩造於94年6月10日簽訂之合夥投資新建工程契約書及收據影本各乙件,僅能證明兩造間曾簽訂該合夥投資契約,嗣原告亦於95年9月23日收受該投資之報酬0000000元之事實,尚難據以證明被告已清償本件票款之事實。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已清償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所辯,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0000000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  │付款人  │提示日  │
 ├──┼────┼────┼─────┼────┼────┤
 │ 1  │96.06.23│9415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2  │96.07.08│0000000 │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元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3  │96.08.08│0000000 │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元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4  │96.08.08│27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5  │96.08.08│50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6  │96.08.23│59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7  │96.09.23│90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8  │96.10.08│654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9  │96.10.08│27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10 │96.10.23│95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11 │96.11.08│0000000 │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04│
 │    │        │元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12 │96.12.08│270000元│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10│
 │    │        │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13 │96.12.31│0000000 │EY0000000 │合作金庫│96.12.31│
 │    │        │元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14 │97.06.08│0000000 │EY0000000 │合作金庫│97.06.09│
 │    │        │元      │          │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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