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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康領袖廳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