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康領袖廳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