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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零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重約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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