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一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零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重約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