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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3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施坤樹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巷二七號(另案於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32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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