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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七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二○號),暨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九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九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零五八號)之記載。核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且屬裁判上一罪,應併予審究。

二、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與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依毒品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七九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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