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