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調查)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處理林恭任毒品案照片上之「林恭任」指印及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5行至第6行所載「並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調查)筆錄上,偽簽「林恭任」署押8枚」,更正為「並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上,偽簽「林恭任」署押10枚」外,餘引用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