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第7 行關於「明知役男退伍後有接受點閱召集之義務」,應更正及補充為「明知役男退伍後有接受召集之義務,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事實第11行「無從通知甲○○,」之後,加註「使該召集令無法送達」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95年間,因竊盜及毒品案件,為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5月及7月,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6年5 月21日假釋出獄。繼因減刑變更保護管束期滿日期,而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