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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第7 行關於「明知役男退伍後有接受點閱召集之義務」,應更正及補充為「明知役男退伍後有接受召集之義務,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事實第11行「無從通知甲○○,」之後,加註「使該召集令無法送達」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95年間,因竊盜及毒品案件,為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5月及7月,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6年5 月21日假釋出獄。繼因減刑變更保護管束期滿日期,而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度偵字第754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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