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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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其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441條第1項第1、3、4款規定,一併命提出載明完整上訴理由狀之書狀原本1份及繕本,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