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盈甄即陳秋苓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國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