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秉豐 住嘉義縣○○鄉○○村○○○0號
送達處所:住臺中市○區○○○道○段0
00號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堯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59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