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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7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圓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圓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圓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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