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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

原告
歐智超即一龍汽車行
被告
交通部
代表人
賀陳旦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亦可參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上所載之救濟教示條款載明: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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