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
- 原告
- 歐智超即一龍汽車行
- 被告
- 交通部
- 代表人
- 賀陳旦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亦可參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上所載之救濟教示條款載明: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