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9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富重
- 選任辯護人
- 王進勝律師
陶德斌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富重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私菸壹仟壹佰柒拾參箱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處罰。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5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