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武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武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武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歐武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