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全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4、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