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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順輝蔡政佑孫健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全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4、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顯係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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