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朝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雖上訴人辯稱:伊係因另案即本院101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事件,經承審法官鍾孟容、吳宏榮判決伊敗訴定讞,伊不服該等裁判已另行提起再審之訴,伊係提醒該2位法官都是被再審的法官,所以才說「你(妳)還不知怕哦」等語,伊並非要威脅法官云云。惟查,鍾孟容、吳宏榮法官係依據憲法賦予之審判職權審理上開本院101年度馬簡字第51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事件,且已以判決書詳載結論、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法律適用等項,被告對該等判決若有不服,自可敘明不服之理由並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乃被告不此之圖,竟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當庭對鍾孟容、吳宏榮法官出言「你(妳)還不知怕哦」、「我這一生不會放過你(妳)的」等語,該等用語依一般人之理解顯已逸脫對判決不服之意見表達之範疇,而係表示被告將採取足以威脅法官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安全之不利舉動,是可認被告係以使人心生畏懼之言詞恫嚇鍾孟容、吳宏榮法官以求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案件中獲得有利之判決,被告所辯無脅迫
三、原審斟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節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