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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勝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勝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復明文之。又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64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雖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準此,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各罪之犯罪時間非距甚長,與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可否易科│     備註       │
│號│          │            │年、月、日├─────┬─────┼─────┬─────┤罰金    │                │
│  │          │            │、時)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3月 │107 年6 月│臺中地院  │107 年8 月│同左      │107 年11月│是      │臺中地檢107 年度│
│  │駛動力交通│            │16日21時10│107 年度豐│8日       │          │19日      │        │執字第18545 號  │
│  │工具      │            │分許      │軍交簡字第│          │          │          │        │(易科罰金執行完 │
│  │          │            │          │1 號      │          │          │          │        │畢)             │
├─┼─────┼──────┼─────┼─────┼─────┼─────┼─────┼────┼────────┤
│2 │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3月 │106 年8 月│澎湖地院  │108 年5 月│同左      │108 年6 月│是      │澎湖地檢108 年度│
│  │駛動力交通│            │8 日21時28│108 年度馬│1 日      │          │5 日      │        │執字第156號     │
│  │工具      │            │分許      │交簡字第  │          │          │          │        │                │
│  │          │            │          │27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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